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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职工休病假和长期病假的工资待遇有啥区别
来源:北方网 发布时间:2024-04-22 09:37

《政民零距离》栏目网民“张*”留言:企业职工休病假和长期病假的工资待遇有啥区别?

市人社局回复:1、企业职工休病假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待遇?根据《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》第二十五条,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,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,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%。

2、企业职工休长期病假超过6个月的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待遇?根据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第三条,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,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,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:(一)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,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;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。(二)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,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;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;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;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;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。根据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第四条,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;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;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;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;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;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。期间的病假工资按照《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发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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